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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周喜豐 報道
  設想中的河南法院刑事庭審佈局,一個核心的變化將是:將被告人席移至其辯護人的一側,與辯護人並肩設立。
  事實上,延續了近30年的刑事庭審佈局將面臨重大的變革,即由現行庭審佈局的“四方”格局,改為刑事被告人同辯護律師坐在一起的“三方”格局。它更貼近刑事訴訟法所吸收的“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的司法理念,形成控、辯、審的等邊三角關係,在形式上實現法官居中裁判、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平等。
  河南高院透露的新的刑事庭審佈局:(1)現有的審判台、書記員席設置保持不變,即審判台列於審判法庭正後方,書記員席列於審判台正前方;(2)公訴人席、被害方席並肩設立,列於審判台前方右側;(3)辯護人席、被告人席並肩設立,列於審判台前方左側;(4)控、辯雙方席位呈八字形,面向旁聽席;(5)控方申請出庭的證人、鑒定人,其席位列於公訴人席一側;辯方申請出庭的證人、鑒定人,其席位列於辯護人席一側,均面向審判台。
  12月2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全省法院刑事審判工作會,院長張立勇就如何落實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及新的刑事審判政策,提出應嘗試改革刑事審判庭審佈局,並去除刑事被告人剃光頭、穿囚服、站鐵籠、戴戒具等“犯罪化標簽”,真正做到控辯平衡。
  河南高院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這一庭審格局的變革,即將在河南法院開始實施。為穩妥起見,將選擇部分基層法院先行試點,在取得經驗之後,再逐步全面推行。
  雖然只是把被告人的位置移了一下,卻意味著質的飛躍。由此也帶來了顧慮:如何確保法庭安全,避免被告人當庭脫逃或傷害他人的事件發生?
  “傾斜的法庭”
  “我們現在的法庭,可以說是‘一個傾斜的法庭’。”張立勇並不避諱自己的觀點。他指出,從形式上來看,讓被告人剃光頭、穿囚衣、戴戒具、坐在囚籠里、站在審判台的對面,明顯處於受審問的地位,沒有把被告人和公訴人置於同等地位;從實質上來看,公訴人在法庭上以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等國家機器為後盾,理直氣壯、底氣十足,其公訴意見法院一般非常重視,而對於辯護人來說,除了一些大牌律師、知名被告人辯護律師的意見,法院會重視一些,其他一些律師的聲音對法院影響往往微乎其微。
  “在這種失衡的訴訟結構之下,怎麼能夠實現裁判公正?又怎麼能夠不出錯案呢?”張立勇表示,河南趙作海案、李懷亮案的出現,教訓非常深刻,值得認真反思。
  早在今年5月底,張立勇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就曾表達過這樣的觀點。他說,自己多次給法官講話時問的一個問題是:審判長(在被告人被帶上法庭之後)第一句話說什麼?很少人能答上來。“我說第一句話是給被告人去掉戒具。為什麼?在法庭上,我只認可他是一個刑事被告人,不是犯罪分子,也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以他要享受與公訴人同等的訴訟權利和訴訟地位。”
  作為一名資深刑辯律師,朱明勇對張立勇的觀點產生了共鳴之音。
  “雖然在現實中,這樣的庭審司空見慣,但並不意味著它就是合理的。”朱明勇近年來在出庭為其當事人辯護時,頻頻提醒審判長,法庭上應解除其當事人的手銬、脫掉那件扎眼的“黃馬甲”。
  2012年3月,影響頗大的“常熟案”在蘇州中院二審發回重審後,常熟法院對該案的一審開庭,朱明勇是辯護人之一。
  在法庭上,被告人穿著“黃馬甲”、剃著光頭、戴著手銬被押上法庭。律師團當庭提出,應該給其當事人解除手銬、脫掉“黃馬甲”,給予其基本的法律尊嚴,合議庭採納了律師團意見,詢問被告人是否願意穿著“黃馬甲”,被告人立即把“黃馬甲”脫掉。然而,在隨後的一名被告人出庭時,律師再次提出應“去甲解銬”,審判長卻變卦了,不再允許被告人脫“黃馬甲”。律師無奈,只得繼續開庭。
  更讓朱明勇印象深刻的是,他隨後和律師周澤在連雲港代理被告人顧成鐵尋釁滋事案時,周澤也當庭提出應為其當事人脫去“黃馬甲”,避免給人一種“已經有罪”的感覺,審判長表示同意,坐在囚籠里的被告人顧成鐵立即把“黃馬甲”脫下來,擰成一團,狠狠扔到了法庭上。
  “這說明,被告人對黃馬甲賦予他的身份和編號非常不滿。”朱明勇說,“黃馬甲”本是看守所在押人員的制服,是看守所對於疑犯識別、約束與防範的一種管理方式,然而,長期以來,它已經被“符號化”了,似乎在暗示這個人就是個罪犯,甚至在辯護人的心裡,也會產生微妙的作用,認為自己是在為一個罪犯辯護。
  “高官特權”
  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剃光頭、穿囚服、站鐵籠、戴戒具受審等現象較為普遍,而事實上,這些做法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據介紹,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對被告人可以剃光頭、穿囚服、坐囚籠。公安部頒佈的《看守所條例》、《看守所在押人員行為規範》均沒有規定或要求被告人剃光頭、穿囚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也明確規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給在押人犯剃光頭”;最高法2009年7月30日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審判警務保障規則》明確指出,“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對於有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行凶和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在中國,自由著裝出庭受審的情況也不乏先例,但似乎只是高官的特權。
  2000年7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傑受審,身穿乾凈整齊的深色西服、小立領襯衫。2008年3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中共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陳良宇一身藏藍色西裝出庭。2007年5月16日,國家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身穿藍色夾克衫出庭受審。今年6月9日,劉志軍案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劉志軍穿的也是夾克衫。
  還比如,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貴州原省委書記劉方仁、國土資源部原部長田鳳山等高官受審,均身著西服,有的甚至被媒體解讀成“紅光滿面、神采奕奕”。
  今年8月,薄熙來案在濟南中院一審開庭,因庭審的高度公開,薄身穿白襯衫或夾克衫、被解除手銬、坐著受審等細節,迅速被放大,引發討論。輿論普遍認為,不剃光頭、不穿囚服、不戴戒具受審,普通的被告人也應與高官受審享受一樣的待遇,對被告人剃光頭,開庭審理時,讓被告人坐囚籠、戴戒具、穿囚服等做法,被批評是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不尊重,是有罪推定錯誤思想的殘餘和表現,與現代刑事訴訟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格格不入。
  據記者瞭解,薄熙來案的審判所取得的良好反響,也成為河南高院此次決定改革刑事庭審的考量之一。
  庭審格局的變革
  我國現行的刑事案件庭審佈局是審判台位於法庭正後方,在審判台的左右側分設辯護台、公訴台,對面設被告人席。
  據專家介紹,這一庭審佈局是根據1985年5月27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下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審判台、公訴台、辯護台的規定》設立的,其中所體現的刑事司法理念和訴訟關係,與1979年《刑事訴訟法》確立的“職權主義”的審問式訴訟模式是相適應的。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吸納了“當事人主義”的合理因素,形成了以職權主義為基礎,兼採當事人主義某些特征的刑事訴訟模式,法庭庭審由原來典型的“職權主義”模式,轉變為以側重保護當事人權利的抗辯式訴訟。
  “應該說,現行的刑事庭審佈局已經不能適應刑事訴訟法律的發展,嚴重滯後了。”河南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年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並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等一系列制度,最高法在全國第六次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要貫徹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的理念、原則和指導思想與1985年相比,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而從世界各國刑事案件庭審佈局來看,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基本上都將被告人席與其辯護人席設置在一起,很少有將被告人席設置在審判台正對面的受審訊位置。
  朱明勇說,在現行庭審佈局下,其弊端非常典型,比如,被告人在法庭上往往有很多問題需要及時與辯護人溝通,甚至包括認罪與否,但是,由於被告人與辯護人相隔較遠,辯護人無法針對法庭審理的進展情況及時與被告人進行交流,適時調整辯護策略,有的法院甚至在休庭期間也不允許辯護人與被告人交流,致使被告人在法庭審判中無法及時得到辯護人的有效幫助,這其實妨礙了有效訴訟,不利於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近年來,多起重大刑事冤假錯案的曝光,使得“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得以強化,也讓法院系統在改革刑事審判中意識到建立以庭審為中心的訴訟模式的重要性。
  與庭審相關的細節變化,則力圖去“犯罪化標簽”,要求落實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相關規定,除被告人本人要求外,不得給被告人剃光頭;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強制被告人穿著囚服。在進入審判庭前,應當為被告人脫去囚服,允許其穿著便裝;不得對被告人使用戒具,涉嫌嚴重暴力犯罪的被告人,以及明顯有脫逃、行凶、自殺、自殘等人身危險性的被告人除外;也不得對被告人使用囚籠,應當為被告人席設置桌、椅。對於涉嫌嚴重暴力犯罪的被告人,以及明顯有脫逃、行凶、自殺、自殘等人身危險性的被告人,可以使用限制自由活動的束縛式座椅。同時,在保證庭審安全的前提下,應當為被告人提供紙、筆,以方便其在庭審時記錄、辯護。
  朱明勇認為,若干細節還需要更完善。法院需要考量如何確保法庭安全,避免被告人當庭脫逃或傷害他人的事件發生。一些被告人數眾多,比如涉黑案件,被告人多達數十上百,如何安排座位。對於一些暴力犯罪或涉黑犯罪的被告人,為了確保法庭安全,而安排了大量的警力,雖然解除了被告人的手銬,但是法警拿著一把槍對著他,這可能比戴著手銬受審的威懾會更大。
  “但不管怎樣,河南高院的這一改革,可以說是一次質的飛躍。實際上,它又是我們很熟悉的一種庭審模式,因為,這種模式在歐美大片和香港的電影中,經常可以看到。”朱明勇說,在新的庭審佈局下開展刑事審判,作為一名刑辯律師,他個人非常期待。
  【改革步驟】
  據河南高院透露,刑事庭審格局的變革,因事關多個部門,牽涉問題較多,將積極穩妥推進。河南高院將選擇部分基層法院先行試點,在取得經驗之後,再逐步全面推行。為法庭安全起見,將首先選取被告人危險性相對較小的部分案件先行推進,比如過失犯罪案件、非暴力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刑事案件。
  根據目前擬定的改革步驟,河南高院將按照先易後難的原則,對容易實施的事項先行推進。
  對於在庭審活動中去除戒具、不穿囚服、不坐囚籠以及提供紙筆等問題,要求全省法院即刻實行。對於改革刑事庭審佈局,積極向上級法院彙報,推動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研究修訂相關文件,對刑事案件庭審佈局重新作出規定。對於剃光頭、戴戒具等問題,積極協調公安機關進一步明確要求,區分情況,兼顧工作管理和權利保障,修訂完善相關規範。
  【專家觀點】

  “形式上的改革也很重要可全國推行”
  瀟湘晨報:河南高院對於刑事庭審佈局的改革,其意義和價值在哪裡?
  李軒(中央財經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主任、全國律協憲法與人權委員會秘書長):河南高院改革刑事法庭佈局等舉措是符合法治精神的,也符合法學界的一貫呼籲,無疑具有進步意義。首先,它符合憲法所規定的人權保障精神及刑訴法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也符合國際慣例。過去,實際上有一些習慣做法,包括被告人受審時帶戒具、坐在法庭中央受審,成為眾矢之的,包括剃光頭、站囚籠,使其人格受辱。這些做法,都沒有法律依據,某種程度上講,是公安司法機關的慣例,多多少少帶有有罪推定的色彩。實際上,河南高院的這次改革,也符合新一輪司法改革的要求。
  瀟湘晨報:今年,中央對防範冤假錯案強調得很多,這種改革對於防範冤假錯案有沒有實質意義?
  李軒:我想,對直接防範冤假錯案可能不會那麼立竿見影。這種改革有利於改變未判決之前先將被告人標簽化的現狀,其最大功能是被告人與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隨時就案情信息與辯護策略進行交流和調整,使得被告人的辯護權徹底實現。在這個意義上,它不僅具有形式上的進步意義,也具有實質上的訴訟功能。被告人實現辯護權及律師的有效辯護,在客觀上能夠促進防範冤假錯案,可以說,它會有間接的促進作用。
  瀟湘晨報:是否擔心產生形式主義?
  李軒:應該看到,河南高院只是率先走出了第一步,這種改革有必要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中逐步推行,而且應由最高立法機關進行頂層設計,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我們也要看到,從中央到最高法所做的審判改革,將是一整套措施,這也標志著新一輪司法改革將進行逐步全面深入的推進。一方面,這種司法形式上的改革很有必要,比如過去使用法槌、法袍,這種形式主義的因素在司法當中將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其他的配套措施也會逐步跟上。這裡面,尤其是法官觀念的改變,通過這種庭審佈局的變化,久而久之,會讓法官強化“疑罪從無”,起到更獨立、中立審判的客觀效果,有助於法官和社會中立審判觀念的強化,當然,也需要其他的配套措施。
  瀟湘晨報:“黃馬甲”、剃光頭是看守所監管的一種方式,是否應該給予改善?法院要推行這一改革,是否還需要與公安、檢察機關進行協調?
  李軒:法院的改革有進步意義,但不光是法院要有所改變,也希望公安、檢察機關都能自覺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及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最高立法機關應該有一個統籌安排,公安部和最高檢也可以借鑒法院的做法,進行相關的改革。我相信,隨著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出台,公安司法機關都在落實相關精神,未來應該會有相應的改革措施。
  瀟湘晨報:有一種擔憂,庭審時去除戒具,法庭安全怎麼保障?
  李軒: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防範。一般來說,刑事訴訟都會有法警站庭,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包括制止傷害行為,同時,還可以考慮針對輕罪與重罪疑犯有所區別,可能判處三年以下的完全可以解除戒具,三年以上的可以考慮區別對待。戒具的使用也不是完全不允許,這個主要要針對可能刑期的長短及涉嫌刑事犯罪的惡性程度。通常,對可能刑期長的、暴力犯罪的可以考慮適當使用戒具,對非暴力犯罪減少使用。這不妨礙庭審佈局的改變,也不妨礙被告人坐著受審,以及他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隨時商討案情和辯護策略。
  瀟湘晨報:庭審佈局的調整,是否需要依據的修改才能實施?
  李軒:原則上講,任何改革或試點在法律體系相對完備的條件下,都應該從頂層設計入手,試點應取得有關法律的授權。“兩高”關於庭審佈局的規定只是司法政策性規定,約束力不如法律、司法解釋那麼強,河南高院具體實施有所變化應該在試點範圍內,也可以報請最高法批准後執行,最高法也可以和最高檢充分論證後,考慮修改這一政策性規定,全國範圍內實施。
 
(編輯:SN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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